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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日期:2017-03-09]

第一条  项目简介

为加强高校专业课程教师的业务、语言能力,加大力度支持地方高校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先进教育理念及教学方法,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以下简称UBC)合作开展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

(一)国外合作方

UBC始建于1915年,是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早成立的大学。根据2017US News全球大学排名,该校位居第31位。

(二)选拔范围

本项目面向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省区选拔。被录取人员统一纳入各省区当年选派计划。

(三)学习安排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统一安排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留学课程。

学习方式主要为教学观摩、集中授课、专题研讨、课程设计、录制微格教学视频和撰写总结报告等。

课程安排主要分为六部分:沉浸式教研观摩课;教学理论课;教学实践课;语言技能课;自选课题;学习反思。

具体如下:

1. 沉浸式教研观摩课:每周1-2课时,包括有指导的课堂观察、访问、研讨会等活动;

2.教学理论课:每周1课时,每个月都有不同的主题,包括:加拿大高等教育、UBC科学教育创新模式、教育技术、教学型技术工作坊、大学生的学术指导和评估以及微格教学和同行评估。

3. 教学实践课,每周3-4课时,根据一定的框架反思自己在国内讲授的一门课,并通过在本项目中学到的知识和获得的体验,重新设计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

4.语言技能课:每周1-2课时,每个月都有不同的主题,包括:交际英语、加拿大社会和文化、国际研究、奖学金申请、学术英文写作、课堂研究和教学研究、如何在SSCI/SCI期刊上发表文章六个主题。

5.自选课题:每周3-5课时,自行设计、分析、深化个人的研究工作。

6.学习反思:每周1课时,做出集体性反思及批判性反思。

课程结束时,通过如下方式对学员进行评价:

作业一:提交课堂观摩和分析报告

作业二:重新设计一门课程整个学期的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

作业三:录制30分钟的微格教学视频

作业四:提交学习报告

第二条  选派计划

(一)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6个月

(二)留学国别:加拿大

(三)选派规模:派出不超过80

第三条  资助内容

一次往返国际旅费、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奖学金和学费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因本项目专业限制,以下专业人员暂不能申报此项目:医学(含药学)、兽医学、英语;

(二)申请人应符合《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2017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各省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应为各项目省区高校专业课程骨干教师;同时承担行政工作的双肩挑人员,须为单位重点推荐并另行提供单位重点推荐函重点推荐函中应明确推荐理由、承担教学工作的比重及回国后具体工作安排;

(四)申请时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岁,以申请截止日期为准);

(五)语言要求:符合《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申请办法

(一)申请时间及方式

申请人应于201741日至415日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具体选派计划可由各省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安排另行公布。申请人可向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咨询并按各省区规定的时间进行申请。

(二)申请受理方式

各省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咨询、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及单位的申请。

(三)申请材料

请按照《关于准备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准备申请材料。

第六条  评审、录取办法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视频面试评审(面试时间另行通知),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录取人员名单。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结果将于20178月公布。

第七条  对外联系及派出

(一)该项目被录取人员将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安排派出。

(二)派出时间为2018(具体派出时间以国家留学基金委通知为准)

(三)留学人员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及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西部项目/地方合作项目专用版)并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等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派出前两至三个月统一通知办理有关派出事宜。

第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金辉、随红旗

联系电话:010-6609355066093968

传真:010-66093966

E-mailjhwang@csc.edu.cnhqsui@csc.edu.cn

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A座楼13层(100044

第九条  申请及选派程序

参见选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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