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交材料清单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学院聘请外教申请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学院领导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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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前期考核流程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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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作资历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由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该项采用承诺制。如申请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奖项获奖,可提供相应获奖证明材料 |
4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 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A类)(一)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采用承诺制。 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记 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 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 外国高端人才(A类)该项采用承诺制。 不接收仅为本人声明无犯罪的宣誓性无犯罪记录。 外交(含外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非宣誓性无犯罪记录可直接接收,不再认证。 |
6 | 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 | 护照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
7 | 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 原件 | 一份 | 电子 | 近期免冠电子照片,白色 背景,无边框,面部特征 完整,图像清晰,无斑点、瑕疵、印墨缺陷。JPG 格 式,大小40K-120k字节之间,不低于354(宽)*472 (高)像素,不大于420(宽)*560(高)像素、24真色彩。 | 不建议戴帽子或头巾等饰物,如因宗教原因不得不戴,应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 |
8 | 随行家属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包括随行家属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信息页、家属关系证明(配偶—结婚证书,子女-子女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请人出生证明或结婚证书或公证证明)、体检报告(18周岁以上家属)以及电子照片。 | 随行家属包括配偶、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 |
9 | 体检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 |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名单,可至当地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可入境前采用承诺制,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补充提交中国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在6个月内。 |
10 | 所有材料都需要中英文翻译件,聘请外教的学院提交材料前需仔细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