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5]65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门:
为适应教育外事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推进学校的国际化进程,规范外事工作的程序,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外事工作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办理涉外派遣与邀请手续的规定》和《内蒙古师范大学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暂行管理办法》,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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