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外交工作,通过向国际组织输送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事务,培养和储备一批国际组织人才,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国际组织实习项目。
第二条 根据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国家留学基金委将选拔资助优秀人员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及其地区办事处(驻华办事处除外)工作、实习。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7年计划选派32人,其中青年专业人员(Junior Professional Officer,简称JPO)2人、实习人员30人。
第四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一)青年专业人员:初始任期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录用通知为准。初始期满后,可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见及青年专业人员本人意愿,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后,延长任期。
(二)实习人员:一般为6-12个月,具体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录用通知为准。
第五条 资助内容
(一)青年专业人员:国家留学基金将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相应国际职员同等待遇标准向青年专业人员提供资助。青年专业人员初始入职身份为联合国初级业务官员(P1/P2级)。
(二)实习人员:国家留学基金为实习人员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等)和艰苦地区补贴。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为祖国服务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献身精神。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四)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青年专业人员申请人不超过35岁(1981年3月以后出生),实习人员不超过32周岁(1984年3月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诚实守信,意志坚定。
(六)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和多元文化意识,熟悉国际合作规范。
(七)具备优秀的计算机及社交媒体方面的知识,以及熟练运用办公软件的能力。
(八)能够适应国际工作环境,以及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九)精通英语和(或)法语,同时掌握其他联合国官方语言者优先。每个岗位要求略有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十)符合岗位的其他要求。每个岗位对专业背景等要求不同,详见岗位需求。
第七条 青年专业人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曾享受国家公派留学、目前已回国人员亦可申报。
(二)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国家公派或自费应届博士毕业生。
第八条 实习人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
(二)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国家公派或自费应届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
(三)申请时已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录用函(通知)、尚未开始实习的人员。
第四章 选拔办法
第九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教科文组织公布的2017年岗位,选择1-2个意向岗位,并在个人陈述中予以说明。青年专业人员岗位和实习人员岗位不得同时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录用赴艰苦地区和服从岗位调剂的人员。
第十一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1日-15日。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http://apply.csc.edu.cn),按照《201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青年专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网上报名指南》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应确保齐全、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或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三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设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学生及在职人员)的申请;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详见国家留学网受理机构通讯录)。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应在2017年4月20日前将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并同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7年5月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审核、笔试和面试,确定候选人并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
第十六条 教科文组织于2017年6月对候选人进一步进行考核(电话面试/视频面试等)后,根据自身岗位要求确定最终录取人员。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未来就业、学业等因素,慎重申报,避免录取后放弃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八条 被录取人员与教科文组织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期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录取人员开展行前集训。
第二十条 对选派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等(具体请登录国家留学网www.csc.edu.cn,参阅《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在外自费留学申请人如被录取,须回国办理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派出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实习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由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在外应届国家公派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如被录取,可直接在我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续签《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如需回国办理签证等手续,回国旅费及赴实习目的国的国际旅费均由国家留学基金负担。直接前往第三国实习的,国际旅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规定、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青年专业人员每年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工作鉴定,实习人员每3个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实习进展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职、实习结束后,留学人员应当按期回国并履行在国内工作、学习两年(以下简称服务期)的义务,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报到等手续,并提交工作报告及外方工作鉴定。在服务期内可以出国留学,但是服务期顺延计算。
第二十四条 支持留学人员继续留/赴国际组织工作,在服务期内留/赴国际组织工作,时间计入服务期。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时,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建立信息库,对留学人员的工作表现、考核评估情况、个人诚信等进行跟踪和管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7年青年专业人员和实习人员岗位及《201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青年专业人员和实习人员网上报名指南》请查阅附件。
第二十七条 如有咨询事宜,请联系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划发展部,联系人:吴小龙/徐一平;电话:010-66093594/3960;传真:010-66093954;电子邮件:gjzz@csc.edu.cn。
附:面向在外留学人员选拔的实施国别:
美国、加拿大、古巴、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以色列、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捷克、德国、法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英国、爱尔兰、匈牙利、塞尔维亚
注:本办法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